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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2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24号之一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薛平,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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