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3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0。
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地址,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0。
被告: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0。
被告: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地址,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0。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山区雅森箱包店、山东新大新百货有限公司、莱山区雅名格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
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