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43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广州市海创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海燕,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购物中心、广州市海创皮具实业有限公司、张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