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4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伟,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敬,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晋州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