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4民初7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利华,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蕉岭县。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珀齐公司)诉被告叶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圣珀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利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珀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广州拥达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06月08日申请注册“self-portrait”商标,注册在第25类:羽绒服装;
T恤衫;
婴儿全套衣;
舞衣;
鞋;
婚纱;
衣服吊带(截止)商品上,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
广州拥达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转让上述商标给原告圣珀齐公司,据此原告圣珀齐公司享有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由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圣珀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self-portrait”品牌由马来西亚设计师ChongHanLoon先生于2013年11月在英国伦敦创立,ChongHanLoon先生拥有伦敦中央圣马丁学院的教育背景,他在2009年威尼斯双年展、2013年的慕尼黑艺术节等视觉艺术活动中备受瞩目,深获好评,使ChongHanLoon先生和品牌“self-portrait”在时尚界崭露头角。
“self-portrait”系列产品融合了女性特有的柔美元素,搭配独具匠心的轮廓剪裁、善用前卫的纹理和挺括面料,灵活运用蕾丝、镂空、碎花等元素,体现浪漫主义情调的同时,流露出一丝男孩子气的调皮,使“self-portrait”系列服装流露出独特的当代风格。
“self-portrait”与国际知名品牌联合推出了众多联名款,打造品牌全球知名度。
如与知名牛仔品牌“Lee”合作“BODYOPTIXTM”系列服饰,与LesSpecs合作太阳镜,与“RobertClergerie”合作鞋等产品。
截至2019年3月,“self-portrait”品牌已开设了375家销售点,覆盖全球70多个国家,拥有线上销售渠道网站www.self-portrait-studio.com。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注册并经营的名为“彦彦皇冠全球购”(ID为:绿叶满枝88)店铺中大量销售数十款假冒原告“self-portrait”注册商标的服装,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显示“self-portrait”品牌,随后原告进行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在收到货品后进行鉴定,确认其销售的“self-portrait”服装为假冒商品。
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self-portrait”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大量销售“self-portrait”品牌的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原告圣珀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第12733477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中享有“self-portrait”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
T恤衫;
婴儿全套衣;
舞衣;
鞋;
婚纱;
衣服吊带(截止),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
二、原告品牌介绍及网页宣传材料,证明原告“self-portrait”等商标广泛使用于品牌服务及产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三、时间戳文件(.tsa);
四、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上述第三、四项证据证明证据一和证据二是原始存在的、真实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
五、(2020)闽石证民字第502号公证书,六、鉴定报告,上述五、六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七、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针对证据五,金额为600元)。
另当庭补充提交一份证据《平台投诉回复邮件》,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方为被告。
被告叶利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相应证据真实性抗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拥达服装有限公司为“self-portrait”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
T恤衫;
婴儿全套衣;
舞衣;
鞋;
婚纱;
衣服吊带(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
广州拥达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转让上述商标给原告圣珀齐公司,据此原告圣珀齐公司享有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查明,被告叶利华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店铺(淘宝购物网络平台-彦彦皇冠全球购)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注册并经营的名为“彦彦皇冠全球购”(ID为:绿叶满枝88)店铺中大量销售数十款假冒原告“self-portrait”注册商标的服装,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显示“self-portrait”品牌,随后原告进行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在收到货品后进行鉴定,确认其销售的“self-portrait”服装为假冒商品。
原告圣珀齐公司委托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者就此委派代理人蔡达娃于2020年6月5日向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公证员蔡国钦和公证员助理陈丽莉于2020年6月5日在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现场监督了蔡达娃使用公证处手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随后主要进行如下操作:一、使用150×××××007账户登录“手机淘宝”APP;
二、进入名称为“彦彦皇冠全球购”的淘宝店铺,浏览标题为“self-portrait20新款连衣裙蕾丝花朵刺绣吊带V领露背度假中长裙”,并购买该页面规格为“12黑白色”的商品,订单编号为104×××××××××××××309。
2020年6月16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蔡达娃对快递包裹(顺丰速运299557594076)进行拍照、拆封,并对包裹内商品进行验收和拍照,最后将物品放回原包装并重新封口,上述操作完成后,公证员对该快递包裹加贴公证处封贴。
上述过程共得截屏、照片合计16张,录像所得视频合计二段,公证员蔡国钦将上述视频刻录至光盘一式三张,证明上述过程及相关截屏、视频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福建省石狮市公正处就上述公证取证过程出具了(2020)闽石证民字第502号公证书及封存证物袋。
以上事实,有原告圣珀齐公司营业执照、第12733477号《商标注册证》、原告品牌介绍及网页宣传材料、时间戳文件(.tsa)、《平台投诉回复邮件》及封存证物袋、公证费发票、公证实物、鉴定报告、以及庭询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圣珀齐公司是涉案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二、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的问题。
(2020)闽石证民字第502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圣珀齐公司委托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者就此委派代理人蔡达娃于2020年6月5日向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通过淘宝网络平台购买了由被告叶利华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self-portrait20新款连衣裙蕾丝花朵刺绣吊带V领露背度假中长裙‘12黑白色’”的商品。
原告圣珀齐公司就该所购的由公证处封存的商品进行鉴定,认为该产品并非原告圣珀齐公司生产或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系侵犯原告圣珀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叶利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销售上述商品经原告圣珀齐公司的授权,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公证封存的商品是正品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叶利华擅自销售上述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被告叶利华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圣珀齐公司的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圣珀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叶利华应当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圣珀齐公司的注册商标“self-portrait”的商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圣珀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叶利华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叶利华的侵权获利的数额。
鉴于本案原告圣珀齐公司因被告叶利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叶利华因此所得利益难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产品的价值、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利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第12733477号“self-portrait”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叶利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叶利华负担900元。
被告叶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900元。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多交的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