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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言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607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言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言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60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言欢,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吴言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言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言欢立即删除以掌柜名“ang文轩”开设的“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店铺包含“欧派”文字的侵权链接;

2.判令吴言欢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淘宝网店的烤箱、蒸箱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3.吴言欢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欧派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现代木门、墙饰壁纸等领域。

2017年3月28日欧派公司上市。

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燃气灶、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抽油烟机、消毒柜等。

2008年2月,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公司的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欧派公司发现吴言欢在淘宝网以掌柜名“ang文轩”开设“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店铺,未经欧派公司授权,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销售七款蒸箱、烤箱产品。

据此,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吴言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8年2月,上述商标在餐具柜、××、碗××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欧派”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李龙辉的申请,对“kk2018-10-1109-21-59.mp4”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签发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前述文件自申请时间戳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打开上述文件显示,点击进入淘宝网的强盛蒸烤箱厨房电器店铺,网页首页版块显示掌柜:ang文轩,在7款蒸箱、烤箱商品名称中使用“广东欧派”字样。

欧派公司对上述时间戳认证证书内容没有异议。

淘宝网披露卖家信息邮件显示ID:ang文轩,真实姓名:吴言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双方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吴言欢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公司主张吴言欢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由谁经营;

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责任承担。

焦点1,根据淘宝网提供的涉案侵权网站的掌柜名称,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是吴言欢。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蒸箱、烤箱等,与被控侵权蒸箱、烤箱是同类产品,其次,吴言欢在涉案网店使用“广东欧派”字样,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并起识别作用的是“欧派”字样,相关公众会将“欧派”文字作为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吴言欢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最后,将吴言欢使用的“欧派”标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吴言欢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吴言欢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本院酌定吴言欢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吴言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言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淘宝网店的烤箱、蒸箱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二、被告吴言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吴言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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