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778号原告:慈溪市欧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韩家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饶孝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艳,浙江鑫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珠,浙江鑫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宏基工业城二期7号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许志未。
原告慈溪市欧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慈溪市欧德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欧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慈溪市欧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