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初2849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莉(原青羊区鑫典尚茶府经营者),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青羊区鑫典尚茶府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因青羊区鑫典尚茶府被注销,故本案应以经营者陈莉为当事人。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念念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在店招、店内广告、指路牌、温馨提示、结账单、商户存根、名片、美团和大众点评网站上使用与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第3959241号和第401003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8652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1348元,包括调查取证费148元、律师费2万元和公证费12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8年7月成立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2001年7月申请注册“富侨”商标并开始以“富侨”和“富桥”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目前已核准注册有多枚与“富侨”和“富桥”相关的商标。
其中,原告为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和第3959241号“富侨”两商标的权利人;
且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和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也经商标权人普通许可,获得了被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开设的足疗保健店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大量使用了与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外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也以“富侨”名义宣传和经营,经营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和被告的经营主体情况 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足浴室、茶座、保健按摩、销售按摩膏等。
被告经营的青羊区鑫典尚茶府于2009年成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茶水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案佐证。
二、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 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于2002年11月7日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保健公司)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括按摩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2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并于2019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案外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希公司),同日,辰希又将该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给原告使用;
辰希公司还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通过包括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究自辰希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发生的针对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于2009年11月14日由富侨保健公司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保健等,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12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于2006年12月7日由富侨保健公司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12月6日;
2012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于2007年1月28日注册,并由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受让取得,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1月27日;
2019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辰希公司,同日,辰希公司又将其普通许可给原告使用,还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通过包括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究自辰希公司受让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发生的针对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在案佐证。
三、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 1.经营场所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的事实 2018年3月27日,四川国力公证处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简庭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马某与简庭一起来到四川省成都市,该地址上有一栋两三层楼高的建筑物,被分割为多个店铺且大都从事餐饮服务,其中二层店铺的上方悬挂有一块写有“富侨概念会所”字样的招牌。
简庭、杨某和马某到该“富侨概念会所”的一个包间内消费,此后由简庭付款并当场取得“商户存根”、“富侨概念会所结账单”、客户经理黄丹丹的“名片”各一张。
“名片”上印有“富侨概念会所”字样;
“商户存根”上印有“客户名称:成都富侨概念会所西门店”字样,“商户存根”载明刷卡金额为148元,“富侨概念会所结账单”上载明的金额无法辨认系118元还是148元。
“富侨概念会所”工作人员未当场向简庭出具发票,并通知其改日去取。
上述过程由公证员杨某和公证人员马某见证,杨某还对“富侨概念会所”的店招、内部环境和与“富侨”字样相关的标识进行了拍照。
2018年5月16日,简庭再次来到该“富侨概念会所”,取得盖有“青羊区鑫典尚茶府发票专用章”印鉴的发票一张,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200元。
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录了上述内容。
杨某拍摄的照片显示:前述建筑物二层店铺上方的黄色店招体积大于周围其他店铺的店招,且标有红色的“富侨概念会所”字样,其中“富侨”二字为楷体,“概念会所”四个字为黑体;
建筑物墙壁上悬挂一红色指路牌,上面标有白色的“富桥概念会所”和黄色的“品茗棋牌浴足”字样;
该会所内的墙壁上悬挂一黄色牌匾,其中标有红色的“富侨概念会所”字样,并在介绍内容中称“本概念会所……省内首家‘富侨’高端综合性商务会所”,介绍内容的下方还列有多条各种岗位的招聘信息。
以上事实有(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59号公证书、“发票”、“商户存根”、“名片”、“富侨概念会所结账单”在案佐证。
2.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上使用“富侨”字样的事实 2018年5月10日浏览美团网站,其“成都美团/成都休闲娱乐/成都足疗按摩”子栏目下地址为××/xiuxianyule/3253175/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字样,并标注地址为“青羊区(优品道广场对面)”,该网页上的“商家优惠促销”条目下还列有各种“富侨概念会所健康浴足套餐”。
2018年5月10日浏览大众点评网站,其“成都休闲娱乐/足疗按摩/青羊区/光华”子栏目下地址为www.dianping.com/shop/10655294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字样,并标注地址为“青羊区(优品道广场对面)”,该网页上的“优惠促销”条目下还列有“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华浴足套餐”和“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式浴足套餐”。
2019年7月22日浏览美团网站,其“成都美团/成都休闲娱乐/成都按摩/足疗”子栏目下地址为××/xiuxianyule/3253175/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字样,并标注地址为“青羊区(优品道广场对面)”,网页上展示的实体店铺照片中有“富侨概念会所”的店招,网页上“商家优惠促销”条目下还列有“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式浴足套餐”和“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华浴足套餐”。
2019年7月22日浏览大众点评网站,其“成都休闲娱乐/按摩足疗/青羊区/光华”子栏目下地址为www.dianping.com/shop/10655294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字样,并标注地址为“青羊区(优品道广场对面)”,该网页上的“优惠促销”条目下还列有“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华浴足套餐”和“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式浴足套餐”。
以上事实有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申请时间分别为2018-05-1015:52:49和2019-07-2210:42:20(UTC+08:00)]在案佐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维权费用的事实 1.与商标知名度或企业荣誉相关的事实 2014年9月4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富侨保健公司的“富侨品牌足疗连锁机构”被评为“2004年度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该公司还在2005年获得“国际优秀养生保健行业明星奖”,在2006年被评为“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影响力第一品牌”,被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8年度优秀连锁企业”,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进行行业调查统计,进入“2008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0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在2014年获得“中华反射学事业突出贡献奖”;
富侨保健公司名称中的“富侨保健”字样和“富侨”字样分别在2002年和2008年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评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和“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富侨”还被评为“2010年度重庆连锁品牌五十强”;
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分别在2004年、2007年和2010年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于2013年12月16日;
2015年原告所持有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被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共同评为五星品牌;
此外,案外人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的“富侨保健”还被评为“2007年度中国足疗保健连锁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以上事实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4]247号)和各种荣誉证书在案佐证。
2.与被告经营时间、规模和收入情况相关的事实 经营时间方面:2018年5月10日浏览美团网站,地址为××/xiuxianyule/3253175/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和“地;地址:青羊区品道广场对面)”字样,随后的网友评论中列有网名分别为“etxiaojuan”、“海岸线1964”和“RCq466294677”的网友先后发布于2013年7月26日、同年8月5日和同年8月19日的评论;
2019年7月22日浏览美团网站,地址为××/xiuxianyule/3253175/的网页中显示有“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和“地;地址:青羊区品道广场对面)”字样,随后的网友评论中列有网名为“qjj600184813”的网友发布于2019年7月21日的评论。
经营规模方面:2019年7月22日浏览大众点评网站,地,地址为www.dianpingom/shop/10655294的网页中显示“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且网页上的经营场所照片展示出一条长走廊,走廊两侧各有4到5个房间;
四川省成都市悬挂“富侨概念会所”招牌的建筑物附近有居住小区;
该会所内悬挂的牌匾上列明需要招聘多个工作人员,并称该会所“全新五星装修、风格精美、典雅、豪华、时尚、是一家集足疗、保健、SPA养生、茶道、棋牌、特色餐饮于一体,省内首家‘富侨’高端综合性商务会所”。
收入情况方面:2019年7月22日浏览美团网站,地址为××/xiuxianyule/3253175/的网页中显示“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并标注有“人均¥126”;
随后列出的套餐项目中“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式浴足套餐¥138,已售1127”、“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华浴足套餐¥118,已售2792”、“VIP豪包4小时四人棋牌带双层豪华果盘¥128,已售0”和“VIP大包4小时四人棋牌带双层豪华果盘¥88,已售6”;
同日浏览大众点评网站,地,地址为www.dianpingom/shop/10655294的网页中显示“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且列出的“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华浴足套餐¥118,已售901”、“单人富侨概念会所中式浴足套餐¥138,已售336”、“VIP大包4小时四人棋牌带双层豪华……¥88”、“VIP豪包4小时四人棋牌带双层豪……¥128”。
以上事实有(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59号公证书和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申请时间为2019-07-2210:42:20(UTC+08:00)]在案佐证。
3.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相关的事实 2018年6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向原告出具一张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200元。
“商户存根”上载明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商户名称为“成都富侨概念会所西门店”,金额为148元。
以上事实有发票和(2018)川国公证字第72259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是否就四个诉争注册商标享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保护的权利,其是否能够提起本案诉讼、向提出侵权主张的问题 原告系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和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
就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和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而言,在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2013年至2019年期间,2019年1月13日前原告为该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就2013年起截至该日期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该两注册商标被转让给辰希公司后,原告获得普通被许可使用权,且辰希公司已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针对2019年1月13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因此,就上述四个注册商标而言,原告享有受《商标法》保护的权利,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行为问题 1.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为被告所实施的问题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公证书记录的以“富侨概念会所”名义提供浴足、按摩服务的商家以同样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因此无法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其经营者。
由于不仅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开设有名为“富侨概念会所”的实体店铺,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上还有名为“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的商户信息,且其中披露的商铺位置与前述实体店铺位置相同,网页照片展示的商铺附近偏下层为“香天下火锅”的环境状况也与公证书所附照片反映出的情况相同,则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调查了美团网站中上述商铺开办者的信息。
该公司回函称,网址为××/xiuxianyule/3253175、店名为“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的店铺在该公司留存的信息显示字号名称为“青羊区鑫典尚茶府”,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字号名称并非“富侨概念会所”,登记的经营地址也与该会所的实际经营地址有区别,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足疗、按摩等,但反映“富侨概念会所”实体店经营位置、经营环境的公证书、美团网站和大众点评网站披露的“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的信息和经营环境图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及所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简庭从“富侨概念会所”实体店取得的盖有“青羊区鑫典尚茶府发票专用章”印鉴的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营的“富侨概念会所”与美团网站和大众点评网站上开设的网店——“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为同一家提供浴足、按摩服务的店铺,该店铺由被告设立和经营。
本案中,原告主张“富侨概念会所”的经营活动中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则被告系被控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2.关于被告使用的“富侨”或“富桥”字样是否与四个诉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经营场所外的店招、经营场所内发布招聘信息的牌匾、员工名片、结账单、消费刷卡单、美团网站和大众点评网站上使用了“富侨概念会所”、“成都富侨概念会所西门店”字样;
在经营场所外的指路牌上使用了“富桥概念会所”字样;
在经营场所内发布招聘信息的牌匾上还使用了“省内首家‘富侨’高端综合性商务会所”字样。
被告使用的上述字样中的“富侨”二字,与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相同;
与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
使用的“富桥”二字,与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相同,与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
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为文字与字母呈上下两排排列的组合,“富侨”与“足道”字样各有不同字体;
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为图形中包含有“富侨”二字的标识,且图形和文字均指定了颜色,则被告使用的“富侨”或“富桥”字样在字形和发音上与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不同,与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发音相同但形状差异明显。
在认定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显示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曾连续三次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并在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足以证明该商标在被告提供按摩、保健服务的2013年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2002年至2015年期间,浴足和保健行业的“富侨”品牌及其品牌持有者还连续获得了多项荣誉。
虽然这些荣誉鲜有指明颁发给哪一个注册商标,但因获奖人皆以“富侨”为字号,且原告持有浴足、保健服务领域的“富侨”文字商标,足以证明“富侨”二字在浴足、保健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富侨”二字既是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的读音,也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中的“足道”二字对其核定使用的按摩、保健服务而言属于行业名称,显著性不强;
“FUQIAOZUDAO”又为商标文字部分的汉语拼音注音,则该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亦为“富侨”二字。
被告使用的“富侨”或“富桥”字样与第5054170号和第1967348号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则被告使用的上述字样与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3.关于被告是否商标性使用了“富侨”或“富桥”字样的问题 被告经营场所内,发布招聘信息牌匾上的“省内首家‘富侨’高端综合性商务会所”字样中含有“富侨”二字,且还将“富侨概念会所”宣传为“集足疗、保健等为一体”,则被告此处使用的“富侨”二字向消费者表明了该会所提供的足疗、按摩服务的品牌为“富侨”,以此传达出服务提供者为“富侨”品牌持有者或有权使用者的意思,因而属于指示足疗、按摩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被告其他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的情形均表现为“富侨(或富桥)概念会所”、“成都富侨概念会所西门店”、“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的方式。
单从表述上来看,上述字样似乎为店铺名称,向消费者传递着足疗、按摩服务提供者为“富侨概念会所”或其西门店、光华店的意思,但事实上并无证据证明该会所已经注册登记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被告作为该会所的开办者和经营者,也未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方式合法取得以“富侨”为字号设立商铺并对外提供足疗、按摩服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由于“富侨”二字与被告的企业名称“青羊区鑫典尚茶府”之间无任何字面上的联系,则相关消费者在看到店招、指路牌、员工名片、发布招聘信息的牌匾、交易单据和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上的“富侨(或富桥)概念会所”字样时,无法产生以该会所名义提供的足疗、按摩服务来源于被告的认知,相反更容易认为足疗、按摩服务的提供者是“富侨”品牌持有者或有权使用者。
因此,被告以“富侨概念会所”、“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富桥概念会所”、“成都富侨概念会所西门店”的方式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综上,被告通过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的“富侨概念会所”,以线上、线下的方式提供浴足、按摩服务,并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富侨”和“富桥”字样,上述两种字样与四个诉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则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浴足、按摩服务的来源混淆,对该四个诉争注册商标构成侵害,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还主张被告在店内“温馨提示”牌上也使用有“富侨”字样,但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附照片上并不能辨认出“温馨提示”牌上印有“富侨”字样,则原告关于被告在“温馨提示”牌上使用了“富侨”字样、且该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问题 责任承担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且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提供足疗、按摩服务的店铺的店招、店内招聘广告牌、员工名片、结账单、商户存根、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使用了“富侨”字样,在指路牌上使用了“富桥”字样,构成对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第3959241号和第4010037号四个诉争注册商标的侵害,则被告应停止其上述使用行为,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方面。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陈述并举证。
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方面。
2019年7月22日浏览美团网站和大众点评网站,网页中均分别记载并公开披露了截至该日期被告所经营的足疗、按摩服务店铺在该两网站上以“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名义销售套餐的价格和已售出数量,根据上述数据可以计算出被告通过这两个网络平台获得的足疗服务收入共计637668元。
原告还主张的另外两个套餐为棋牌服务套餐和果盘销售套餐,与足疗服务无关,则这两种套餐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不应被计算在内。
然而,该637668元仅为网店经营收入,还有大量顾客直接到店消费、不使用套餐支付的情况未被统计在内。
上述数额的性质为被告经营收入,而非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利润,因此该637668元不能直接作为被告应予赔偿的具体金额,只能为本院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被告使用的“富侨”或“富桥”字样对其经营收入的贡献程度也应纳入考量范围。
从美团网站和大众点评网站上展示的“富侨概念会所光华店”顾客评价来看,该店铺在提供足疗服务的同时,还免费提供了自助形式的小吃、饮料,房间里安装有电视机供顾客使用,店铺内还会针对节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摆放鲜花,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出店铺确实装修得较为豪华,设施较为齐备、环境较为舒适,店铺还有偿提供棋牌服务和销售果盘。
由此可见,吸引顾客到店消费足疗服务的除“富侨”或“富桥”文字带来的品牌号召力外,还有按摩技师的水平、较为舒适的消费环境、免费的餐饮和影视服务、以及收费棋牌服务等。
因此,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带来的品牌号召力与吸引消费者的其他因素相比,对被告经营收入的贡献度不超过50%。
此外,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考虑到:已被证据证明的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2013年至2019年、已达6年,被告经营场所位于多家餐饮店铺组成的小型休闲商圈,周围有较为密集的居民小区,顾客人流量相对较大;
被告经营店铺面积较大、装修档次较高;
四个诉争注册商标皆为服务商标,且其所属企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了一定荣誉等因素。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就其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的行为向原告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以50万元为宜。
此外,原告还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2万元和公证取证时的消费148元。
其中1200元公证费有发票予以证明,虽然其中并未载明对应的公证书编号,但公证费发票的出具时间与公证书的出具时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原告确实在本案中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公证费的数额就公证书反映的公证人员工作量而言也属合理,则本院对原告关于其为本案支出了1200元公证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公证取证时消费的148元有消费票据记载和证明,属于原告为本案取证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亦予支持。
至于律师费2万元,原告未能提交与之相关的合同和单据,则原告虽在本案中委托有律师出庭诉讼,但因其为此支出的费用数额无证据证明,难以查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陈莉停止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的“富侨概念会所”的店招、指路牌、店内招聘广告牌、员工名片、结账单、商户存根、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上使用“富侨”或“富桥”字样。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莉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5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莉向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1348元。
四、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陈莉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陈莉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