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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233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33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西路**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03760156。

法定代表人: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岛路**。

注册号:350581600626475。

经营者:陈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派丽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总部位于广州。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原告在上海、东莞、南京、成都、石家庄、泉州、武汉设立了子公司,在沈阳、石家庄、重庆、南京、杭州、福州、长沙、南宁、西安、济南、深圳、合肥、贵阳和郑州设立了办事处,拥有8个自有工厂(广州、上海、东莞、南京、成都、石家庄、泉州、武汉),6个委托代工生产工厂(北京、上海、成都、南宁、苏州、厦门),6个物流中转仓,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2700多家专卖店,50000多个分销网点,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的发展成就得到了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多次荣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等政府机关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瓷砖粘贴技术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等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奖项。

目前,原告已成为中国特种砂浆行业的佼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美缝剂、德高彩色瓷砖填缝料等“德高”品牌系列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并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品牌。

2001年2月21日,派丽集团旗下企业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上述商标注册后,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告在系列产品上不间断使用,并通过多种媒介形式全方位进行推广与宣传,持续扩大“德高”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该商标经近二十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二在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的“龙江涂料行”店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产品桶身外包装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经原告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被告二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原告获取的被控侵权产品桶身外包装印制了“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均沙路**&rdquoldquo;服务热线电话862039126777”等内容。

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与原告同属广东省广州市的建材企业,在明知原告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商品名称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公然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桶身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并突出“德国德高K11防水浆料”文字,被告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目的就是利用原告商标、企业名称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与原告相关联、该产品系原告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二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524749号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立即停止使用与第152474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德高”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524749号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4.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合计人民币30万元;

5.判令二被告在《泉州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早在2017年,原告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将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京0108民初54457号】,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了应诉和答辩,截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在法院未确认是否构成侵权之前,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不能重复进行相同的权利主张。

本院经审查查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犯原告第10842588号、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知名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3.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德高(国际)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4.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展示、宣传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

5.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向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20万元;

被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马可波罗网、慧聪网、中国建材采购网,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慧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7.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生产销售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彩色瓷砖填缝料等建材产品,是中国特种砂浆行业的佼佼者,拥有第10842588号、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发现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在防水浆料产品上使用与其类似的商标标识,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德高K11防水浆料”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注册登记、使用与其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将上述案件与本案对比,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叠,属于基本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虽然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认为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销售的由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产生了新的被控侵权事实,但该产品与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案中的被控侵权商品基本一致,在该案未作出生效裁判时,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又向本院对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石狮市尤江涂料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虽为首次提出,但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侵权源头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的情况下,为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侵权事实的认定出现分歧,应当将本案移送先行立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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