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73号 原告: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NMPM54。
法定代表人:马秀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刚,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一苏夫拉面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环山社区泉山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350503MA32782FXX。
经营者:铁一苏夫。
原告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一苏夫拉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兰州舌尖尖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