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23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能空鞋服网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T60J37。
经营者:曾伟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能空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