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030号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清,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格光电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悦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辉。
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格光电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悦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2019年7月31日,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众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