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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永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7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永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永富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5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永富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

经营者:龚永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永富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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