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40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雅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交易广场3E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亚。
×××23P法定代表人:刘亚。
。
法定代表人:刘亚。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星雅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eZL20153012285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余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