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869号之二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超祥,董事长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通塑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甫,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友通塑焊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友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钟 小 凯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