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65号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轩凯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路安柏丽晶园**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7。
法定代表人:植中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正语与被告深圳市轩凯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9××××.7)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正语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语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语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正语负担。
原告刘正语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