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0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利,男。
被告:泉州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益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耀宫。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