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86号之二原告:文小梨,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安逸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开欣商业广场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U。
法定代表人:郑泽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飞,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文小梨与被告深圳市安逸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文小梨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小梨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小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文小梨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4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