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93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磁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第四工业区**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L。
法定代表人:周军平。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磁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