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621号之四原告:三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法定代表人:蔡军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沙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Q76。
法定代表人:段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伟,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灼彪,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国籍新加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段伟、罗灼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三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三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