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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56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6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被告:温连凤,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石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其对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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