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06号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河岗”(**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志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82K法定代表人:潘志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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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志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艺锋,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史焕,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张光柳。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张光柳。
,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张光柳。
被告: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张光柳。
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史焕、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0××××.4)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广州诺讯凯仕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