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8号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X。
法定代表人:曾宪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阳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三围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
法定代表人:李士虎。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阳电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44××××.2)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富乐思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