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840号原告:刘方,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象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宝能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3。
法定代表人:郑文松,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象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L。
法定代表人:郑文松,系公司经理。
被告:郑文松,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方诉被告深圳市象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象象实业有限公司、郑文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方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刘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