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27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尤溪县快乐童年玩具店,住,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建设西街**册号:×××67。
经营者:郑秀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珍,福建沈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快乐童年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