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禄生,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
组织机构代码:76337459-6。
法定代表人:简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熊禄生与江西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灰埠镇黄付公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因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简氏紫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灰埠镇黄付公路以北证号为:高国用(2005)字第2183号、面积为34605.51平方米的国用土地使用权。
2?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