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4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星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金城花苑)****,经营者张方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