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851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亮,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以与被告罗亮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