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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旺佳明副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1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旺佳明副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旺佳明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3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义,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牌县旺佳明副食店,住所地双牌县紫金中路。

经营者:黄东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旺佳明副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唐敏欣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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