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3918号之一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E,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邱伟猫山王榴莲甜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Y,登记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车站路******,实际经营场所靖江市三江路**。
经营者:邱建伟,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邱伟猫山王榴莲甜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