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6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皇鑫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马市街综合楼附楼1-104iv>法定代表人:谢坤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徐州皇鑫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