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55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中河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施利亚。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其与被告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黄志成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