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4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艺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群玉新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艺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