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1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鑫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集贸市场B栋12号,工商注册号:360125600018564。
经营者:唐大水,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鑫达建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