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市场批发街新门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601731182。
经营者:王元稳,男,196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