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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267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市场批发街新门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601731182。

经营者:王元稳,男,196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公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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