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971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1390554,,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大道**金狮薇尼诗花园商业** 负责人:吴成宾,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系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福乐旺日用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