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执119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华华,男,1988年10月18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8)黔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受理了陈华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本案执行内容为:一、判处陈华华罚金73万元;二、判处李伟罚金73万元;
三、查获扣押在案的假冒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NEWBALANCE”“N”“NB”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837双,予以没收并销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4月2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月8日,本院通过委托福建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华华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李伟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AD012**;车辆品牌:拓速乐轿车;
车辆类:K31;
车辆识别代号:023124)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3月7日本院向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查找并扣押,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
2019年2月26日本院发函给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关于本案的查获扣押在案的假冒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NEWBALANCE”“N”“NB”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837双进行予以没收并销毁。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9年3月19日函复我院已将上述鞋子进行销毁。
2019年4月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19年6月6日被执行人李伟主动缴纳罚金130000元,并发还贵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人李伟向本院提交承诺书说明,剩余罚金600000元分四期归还,第一期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第二期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第三期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150000,第四期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25000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1执1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华华、李伟应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