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59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英文名: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启珊,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蔡启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