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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环能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环能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环能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31号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厚施路**。

法定代表人:杜祥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驻马店市环能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亿新能源仓储物流园区**109-110法定代表人:杨红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时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发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芬,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环能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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