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116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马迹塘镇老药工大药房,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开发路/div>负责人:曾卫华。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桃江县马迹塘镇老药工大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4日,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