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49号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第**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401011XB。
法定代表人:江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代码91440300358784305R。
法定代表人:原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914403003118864943。
法定代表人:韩冰。
被告: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名义层第**整层500000678658236A。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