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37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爱聚优品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前进二路丽景城****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U。
经营者李涛。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爱聚优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爱聚优品贸易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