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58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陈泽宝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岗边坊14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2NQ70C。
经营者:陈泽宝,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陈泽宝,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陈泽宝百货店、陈泽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