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3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成,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才,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才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