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法定代表人:邵某1。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75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而非禅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