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6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庆缘针织批发部,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A7-5、7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玮。
被告:安庆市惠好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迎宾东路神墩家居二楼A218。
经营者:马燕。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庆缘针织批发部、安庆市惠好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庆缘针织批发部、安庆市惠好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 瑶 书 记 员 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