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22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