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青伊湖镇徐象斌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滥洪街(乡政府斜对面)。
经营者:徐象斌,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刘宗明,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ELLBA9M。
经营者:刘宗明。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青伊湖镇徐象斌百货店、刘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主张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