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2588号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下铺自然村6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78419497L。
法定代表人:赖明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玉龙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5B3H3F。
法定代表人:苏贵梦。
被告:王永波,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
法定代表人:银鑫。
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曼多家居有限公司、王永波、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裕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