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85号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付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帅,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钱惟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